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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星空”第107期
2008年1月8日
 
  上海市政府近日发布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根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外,征税对象为外环线以内区域、长宁、徐汇和普陀在外环线以外区域,以及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区域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去年相比,此次公布的土地使用税将纳税等级从九级降至六级。内环线以内区域为一至三级,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为二至四级,外环线以外区域为三至六级。其中,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20元,三级区域12元,四级至六级区域分别为6元、3元和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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