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8年6月6日 |
| |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通知》要求,本市募捐工作统一由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进行指导和协调,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民政部和市政府。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由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及组织负责实施;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其他组织和机构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所得款物要按规定报民政部门备案统计。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其他途径直接捐赠的款物,应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要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抗震募捐活动,所得款物要及时转交民政部门,由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统一捐赠给灾区。 本市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对来自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在沪农民工实施特殊帮扶救助。据了解,在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员中,来自地震灾区的农民工有近10万人。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开展对来自地震灾区农民工的特殊救助。救助对象是来自地震灾区、在本市务工并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农民工中的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为:直系亲属遇难的,给予每位农民工2000-25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因家庭成员受伤、财产受损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每位农民工500-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向用人单位提出求助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