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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星空”第124期
2008年4月24日
 
  近日,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市卫生局同时明确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即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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