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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1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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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NGO(也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近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鼓励引导下,上海的民间组织顺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多元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一大批从事公共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得到发展。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NGO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对NGO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学习国外NGO领域法治建设的经验,为我们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提供借鉴,我们开辟了各国NGO法律专版,将每隔半月刊登一期《各国NGO法律介绍》。近期,将首先介绍亚太8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泰国、越南、菲律宾、印尼)的NGO相关法律,主要从登记管理、活动规范、减免税待遇、终结解散等方面进行介绍。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一

  宽松的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法律(1)

  发展背景

  欧洲人来澳大利亚定居是从1788年一个英国罪犯充军地开始的。在其后的一个世纪中,教堂及其社会福利机构是澳大利亚主要的非营利组织。

  19世纪,非宗教的非营利组织出现并得到发展,它们采取了社区服务俱乐部、孤儿院、残疾人服务组织、商业协会和业余爱好与体育协会等形式。

  20世纪70年代初,以社区为基础的小型团体发展很快,主要集中在儿童入托、市民咨询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领域。70年代后期,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水平有所下降,这对许多非营利社会福利组织的工作颇有影响。澳大利亚的非营利性组织多方面地参与了社会生活,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由于登记管理十分宽松,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的规模难以准确统计。

  一、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

  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有四种组织形式:非正式结社的团体、慈善托管、结社的团体和有担保的有限公司。

  非正式结社的团体:非正式结社的团体是未办法律手续的团体,其存在的依据是习惯法。它可以应会员的要求而建立,其范围小到具有共同利益(或兴趣)的人组成的活动小组,大到某些最大的澳大利亚宗教和政治组织。

  慈善托管:慈善托管形式是通过英国的习惯法引入澳大利亚的,但与英国有所不同。慈善托管要求接受财产的人有公正实施的义务,要求他能像财产所有人那样管理托管的财产,实现捐赠者要求,将托管的财产用于指定的慈善目的。有些情况下,受托者可采用社团的形式。基金会常常采用慈善托管的形式。托管要符合每个州的托管法规中相应的规定,但法律一般不要求登记。

  结社的团体:结社的团体是指在政府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是非营利组织采用得最多的形式。澳大利亚每个州都有互不相同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结社的法律。20世纪80年代,法律作出了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登记等的新规定,鼓励了大量非正式结社的非营利组织转而登记为结社的团体。与有限的责任、社团法人相比,结社的团体具有法律程序简单、组织形式简单等特点,因此多数非营利组织选择了结社的社团这一登记形式。

  有担保的有限公司:联邦政府在其商业公司的总法典中也允许非营利机构结社,并且通常是采取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形式。这种形式是从英国的《公司法》中承袭下来的,其成员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通常是名义上的)担保,以便在公司解散时偿还债务。联邦政府的法规还允许少数特殊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例如土著居民理事会和团体)。

  二、四类非营利组织的登记

  1、非正式结社的团体的登记

  非正式结社的团体由于具有非正式的性质和地位,不用向任何州的管理部门登记,其成立和运作的费用低。非正式结社的团体由从英国继承过来的习惯法管辖。许多小的非营利组织都属于非正式结社的团体,不受任何专门法规的约束。

  2、慈善托管机构的登记

  就慈善托管的合法性而言,不必向任何州的管理部门登记。为了取得非营利组织减免税待遇和公众捐赠减免税等待遇,慈善托管机构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成立慈善托管比成立非正式结社的团体在法律上要严格一些,如不按正规手续成立,慈善托管可能难以实施。大多数涉及某些形式不动产的慈善托管必须达成书面协议方被认可。

  3、结社的团体的登记

  法规对社团的登记的要求是:会员的数量不低于最低限度、必须交纳一定的登记费、有明确的组织宗旨和符合要求的组织章程以及填写完备的申请表。一些特定非营利组织(如工会和雇主协会)由专门的法规规范,允许按照该专门法规的要求组成社团,而不是遵从一般的结社的法规。每个州和地方都有一个正式社团登记机关,一般设在消费者事务部或者司法部内。通常由一位部长负责这个部的登记工作。驳回结社申请必须出具书面说明,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4、有担保的有限公司的登记

  有担保的有限公司是按《公司法》登记的公众性公司,其目的是解决一旦非营利组织公司解散并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司的成员要支付组织成立时承诺的保证金偿债。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很少,是象征性的,在2~100澳元之间。许多老一点的非营利性组织,都采取这种有担保的有限公司的形式。在1980年以前,一些地区的法律不容许成立非正式结社团体。非营利性组织以全国为其活动范围,或者从事大量贸易活动的,登记为有担保的有限公司更为便利。创建有担保的有限公司要向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提交申请。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是负责执行《公司法》的机构,面向全国办理公司登记。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必须有5位签署人、3位领导者(其中2位领导者必须是澳大利亚居民)、与其他公司不重名的公司名称,具备符合要求的章程和办公场所。登记时需交纳公司登记费并填写登记表格。除这些事项外,对公司登记没有别的正式的或实际的限制。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可以登记为一个营利实体,但这将导致优惠免税待遇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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