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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法律版)
(总第2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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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NGO[1]法律介绍之二
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活动的规定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法律(2)
法律设定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规范,就划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空间。活动空间是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托。本期介绍澳大利亚法律对四类非营利组织活动的规定。
一、对非正式结社的团体活动的规定
1、一般规定
(1)非正式结社的团体应按本州的或联邦的规定成立。
(2)成员超过20个的非正式结社的专业团体必须按联邦政府法规要求的方式组建。
(3)非正式结社的团体不得以非法目的作为组织活动的宗旨,并要在其章程中写入其赢利仅用于非营利事业的强制性条款,管理部门可据此将其视为非营利组织。
(4)非正式结社的团体开展业务活动不谋取利润。
(5)非正式结社的团体可以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但如果它将红利分配给其成员,就是营利性行为,将因此受到相应处罚。
(6)非正式结社的团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可以参与以影响立法和选举为目的的游说活动。不少澳大利亚的政党是非正式结社的团体。
2、禁止性规定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非正式结社的团体有下列活动禁令:
(1)多于20个人组成的非正式结社的团体,不得以该团体为工具,开展为本团体成员谋取利益的活动;
(2)有20个以上成员的非正式结社的团体如未向《公司法》协调官和证券委员会(ASC)办理“澳大利亚有登记资格的实体”的登记手续、备案章程,并被指定识别代码的,不得进行跨州活动。
二、对慈善托管[2]活动的规定
慈善托管必须通过受托人实施,受托人必须遵从设定的慈善目标。对慈善托管来说,它必须符合英国慈善收益权法规16O1(43Eliz.1,c.4)序言的精神和含义[3],又要有利于社会。
1、慈善活动有四类
救济贫困;
推进教育事业;
支持宗教;
有利于社会的其他目的。
2、慈善托管的认定
按照慈善活动的定义,慈善托管覆盖的范围很广,但界线模糊。例如,体育与休闲未被完全包括在其中。政治辩护、修订或者废止法律的游说,以爱国为宗旨的宣传,以及互助等活动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慈善活动。
在澳大利亚,慈善托管的认定是由法院承担的。但是,有关当事人不愿负担把问题提交法院裁判而引发的高昂费用,法官几乎没有认定慈善托管的机会。在界线不明的状况下,受托人为确保既尊重托管人要求,又遵守法律规定,往往采取保守的态度,而这种态度不利于慈善托管开展更多的有益于社会的项目。
3、慈善托管不可为受托人个人谋利
慈善托管可以从事与其目标有关的商业活动。例如,一个托管的学校可以收取教育费,一个保护历史建筑物的托管可以收取门票费,但不可从事为其受托人个人谋利益的活动。通常,受托人为执行托管任务而发生的合法开销从托管金中支出。
4、遗产继承税豁免的限制
慈善托管的遗产继承税豁免可以提高慈善托管资金的充足度,使托管人的目标更容易实现,因此慈善托管人都希望得到遗产继承税的豁免,但法律对取得遗产继承税豁免的慈善托管限定了活动的地理区域。一旦免除了遗产继承税,慈善活动区域的限制可能导致慈善托管目标无法实现,要取消这些限制必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请法院裁决。
三、对结社的团体活动的规定
1、禁止性规定
(1)结社的团体可以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除了为成员谋利益而成立的团体外,禁止把利润分配给其成员。全部利润要用于进一步实现该团体的公益目标上。
(3)在塔斯马尼亚州和北方地区,法律不许结社的团体参与贸易创收的活动。其他行政区规定,如果一个结社的团体参与了大型的贸易活动以支持其目标,它可能被转到受公司法管辖。
(4)少数行政区内,除非相关的政府部长同意,结社的团体不得参与政治活动。
2、鼓励性的活动
法律对结社的团体从事公益性活动指出了明确的范围,包括:一般的慈善目的;提供医疗服务;支持文学、科学或艺术创造;开展社区活动、休闲和体育活动。
四、对有担保的有限公司活动的规定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在登记时限制最多,但对其活动空间却开放得最大,只要在章程中加上了不分配赢利的限制性条款,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就成为非营利的实体。通常,有担保的有限公司作为非营利组织,拥有一个自然人的一切权利,可从事商业活动,在遵守有关的选举法和它自己章程的前提下,可介入影响立法和选举的活动。
[1]
NGO称作“非政府组织”侧重的是组织的性质,称作“非营利组织”侧重的是组织的营运,称作“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侧重的是组织的社会性,称作“第三部门”侧重的是社会分工。
[2]慈善托管系指接受财产或遗产捐赠,按与捐赠者约定的要求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
[3]
1901年1月1日,澳洲各殖民区组成澳大利亚联邦,成为英国自治领。1931年,澳大利亚成为英联邦内有主权的独立国,法律沿袭普通法,并继承了既有的英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