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摘编法律版
2006年第4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4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

  ━━━━━━━━━━━━━━━━━━━━━━━━━━━━━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四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的解散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法律(4)

  

  一、非正式结社的社团

  一般在非正式结社的社团的章程中规定有自愿解散的程序。如果章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在非正式结社的社团成员一致同意解散的条件下,可以制定解散程序。如果解散的决定是由多数表决通过,且章程中规定有解散程序的,则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慈善托管

  慈善托管的解散一般是完成使命后的解散。与一般的信托不同,慈善托管有限定期限使命和无终止期限使命之分。对于有限定期限使命的慈善托管一般要生存一段固定的时间,以确保完成使命。对于无终止期限使命的慈善托管可能长期存在。

  1、解散时的资产处置

  如果一个慈善托管决定解散,则剩余资产在清算时要转给另一慈善机构。

  2、当慈善目的无法实现时的处置

  当一个慈善托管,由于其设定的目标不实际或者不可能实现,或者对于它的目标来讲它的资产过多了,可以向法院提出准许其改变基金使用方向的申请,提出的申请应当是一种“力求近似”的方案,该笔基金应使用于类似的地理区域、用于类似的慈善目的。

  在一些行政区内,法规允许总检察长处理小型“力求近似”的申请,以防止由于司法开支把基金用光或者由于听证而耽误目标的实现。

  三、结社的社团

  一个结社的社团可以由其会员自愿决定解散,也可由政府官员决定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

  1、自愿解散

  《结社法》没有规定自愿解散的方法。塔斯马尼亚州和北部各州也没有社团自愿解散的法定程序。一个结社的社团只要它的章程中有自愿解散的条款,它就可以按该条款规定的程序解散。

  一个结社的社团有权通过专门的决议作出自愿解散的决定。《公司法》的解散规定可以作为自愿解散的参考框架。

  一个结社的社团作出解散决定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注销该社团。

  2、行政解散

  每个行政区的法规都授予政府官员在一个结社的社团停止其业务活动或者严重违反法规时,终止其存在的权力。在一些社团停止营运、没有负债且拥有少量剩余资产时,行政解散常常被采用。

  3、司法解散

  在各行政区,法规都参照了《公司法》关于可以通过法院解散结社的社团的规定。法院有权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终止一个社团:一个社团无力偿还债务;已经停止运营;让它解散是公正、公平的。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解散程序,该程序一般是在法院响应当事人提起有关债务或解散的诉讼后启动。

  4、破产保护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关于破产保护的“自愿管理程序”适用于结社的社团。

  5、对剩余资产的处置

  各个州的法规对处理剩余资产的规定有较大差别。在昆士兰和维多利亚州,可以按照社团章程规定或者会员通过的专门决议来处置剩余资产。在其他的行政区,任何处置方案,都要得到法院批准。另外政府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在结社的社团成立时要取得免税资格,必须在章程中作出承诺,在解散时把剩余财产分发给具有类似免税资格的组织。

  四、有担保的有限公司

  1、自愿解散

  《公司法》规定了有担保的有限公司自愿解散的详细程序。公司自愿解散的决议要由召开的公司成员大会批准确认,决议同时指定结束公司事务的清算人。

  2、司法解散

  根据《公司法》,法院有权在公司无力偿债、停止营运或者解散被认为是公正、公平等的情况下,受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或申请。

  3、破产保护程序

  “自愿管理程序”设立于1993年,是一种较为宽松、自由、低成本的破产保护程序。设立该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司的生存机会,如果公司业务无法继续,则使债权人和股东得到比公司立即解散更好的结果。当有担保的有限公司陷入破产时,根据“自愿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债权人指派管理人员接管公司,在法定的28天延迟偿债期内负责恢复公司的活力。

  (1)暂停偿债

  “自愿管理程序”从任命管理人接管公司开始。管理人一经任命,将有一个28天的中止期。在中止期内,禁止解散公司、个人清偿公司债务、行使取回权、履行公司担保义务以及执行其他民事程序等行为。但强制中止不适用于主要担保债权人在10天的决定期内做出决定行使担保债权、管理人任命前已经开始行使的担保债权、取回权以及易损耗物品的取回权。

  (2)向债权人报告公司情况,决定公司前途

  管理人经过对公司事务的调查后,应再次召集债权人会议以决定公司前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应在管理人被选任之日起21天内召集,最迟不晚于召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

  在召集会议时,管理人应向债权人提交报告,说明公司困境解决方案、方案的根据以及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和财务状况。如果提出公司管理方案,还需要说明具体安排细节。债权人会议将表决决定公司的前景,如决定执行债务和解协议,则将公司管理权交还董事;若决定终止“自愿管理程序”,则将公司管理权交清算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4、决定解散后剩余资产的处置

  通常,有担保的有限公司的章程都有解散时把剩余资产分给当地类似组织的条款(通常这样的条款是为了取得免税待遇或作为得到许可证或得到资助的条件而写入章程的),则根据公司的章程分配剩余资产。如果章程中没有剩余资产分配的规定,则剩余资产在公司现有的成员中进行分配。

 
Copyright 2005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800*600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