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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5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5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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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五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法律(1)

  

  三个发展阶段

  殖民时期:在新加坡殖民时期具有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是华人和华侨结社成立的各种宗族组织、同乡会和其他秘密社团。

  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1965年,新加坡赢得了国家独立。此后,国家经济增长快速,政府向公众提供了全面的社会服务。这一时期政府资助的准政治组织取代了非营利组织扮演的角色,成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非营利组织处于无所作为的境地,并逐渐失去了应有的影响。三大准政治组织(社区中心、公民协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负责提供福利和社会服务,并提供参与社区管理和活动的机会。

  80年代中期以后:涌现出一些新型的、自主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不少对社会问题感兴趣、希望通过他们的努力宣传和动员推动社会变革的人们创建的妇女行动与研究社团、公民社会、穆斯林联合会等均属于这类组织。新加坡还出现了一些由政府发起的非营利组织,例如根据不同种族成立的社区自助团体(如新加坡印度人发展社团,华人发展互助会,新加坡穆斯林社区发展委员会和欧亚社团等),与国家社会服务委员会相关的福利组织(如残疾人援助团体)和各种职业社团(如新加坡职业中心)。这些组织中的大多数与政府的联系是非正式的。

  一、组织形式

  新加坡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社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慈善组织。

  1、社团

  根据新加坡社团法,社团的定义非常广泛。不论性质或目的如何,任何俱乐部,从事非营利事业的公司、合伙,10人或10人以上的社会组织都属于社团。

  2、公司

  非营利组织可根据公司法组建成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营利性组织。

  3、慈善组织

  新加坡《慈善组织法》对慈善组织的定义为:任何一个机构,无论其是否为法人,只要基于慈善目的(属于扶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事业和其他有益社区的活动等四类)而建立,从事慈善事业,隶属新加坡高等法院管辖则可称为慈善组织。

  二、登记

  在新加坡,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必须以一种或几种形式登记,登记的程序根据某一组织成立的特定形式而定,通常选择的登记形式为社团或公司,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既是社团又是慈善组织,则必须根据《社团法》和《慈善组织法》分别登记。

  (一)社团的登记

  1、法定拒绝登记的情形

  (1)社团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足以对社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

  (2)社团可能被用作非法目的或社团的成立可能损害新加坡的社会安定、公共福利和良好秩序的。

  (3)登记申请人不能遵守社团法规定的。

  (4)社团登记违反新加坡国家利益的。

  (5)任何政治性社团中如果包括外国人,或其分支机构在国外,或与新加坡之外的任何组织有联系,而上述人员、分支机构和国外组织有危害新加坡国家利益的倾向和行为的。

  2、登记管理部门可酌情拒绝登记的情形

  (1)提出登记申请的社团与先前已被拒绝登记的某一社团有联系的。

  (2)社团内部成员在其负责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人事问题上还没有达成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社团名称与另一社团的名称相似,可能会因此误导公众,或被登记机关认为有不良作用的。

  3、工作时限

  社团法没有规定社团登记机关作出同意或拒绝登记申请决定的具体时间。通常这一过程需要4个月到1年的时间。

  4、救济途径

  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受到公开的司法审查,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可以申诉,但不可以上诉,除非行政决定超出了所赋予的权力或者违反宪法。

  (二)公司的登记

  新加坡公司企业登记局负责公司成立登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进行了广泛的规定,包括:公司组建宗旨、公司组织章程、公司名称和公司内部管理法规等。

  1、拒绝登记的情形

  (1)申请登记的公司有可能被用作非法目的,或可能将损害新加坡的公共安全、社会福利或良好秩序的。

  (2)公司登记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

  2、删除公司名称中“有限责任”一词的要求

  获准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多数情况下会同时申请将其名称里的“有限责任”一词去除,以便于获得社会捐赠。这一申请须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要获得删除公司名称中“有限责任”一词的准许,申请登记的公司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组建目的是为了提供娱乐服务或有助于推动商业、工业、艺术、科学、宗教、慈善事业、养老金和退休金计划,以及其他有益社区的活动。

  (2)具有促进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基础。

  (3)具有实现其宗旨的财政实力。

  (4)获得的营运收入用于实现其宗旨,禁止用于成员分红。

  3、救济途径

  如果公司企业登记局根据公共政策以外的原因拒绝非营利组织登记成为公司的申请,申请人可据此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公司企业登记局拒绝登记的原因是基于公共政策事项,对此持异议的申请人可向财政部提出上诉,财政部长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可上诉。

  (三)慈善组织的登记

  1、登记义务

  所有的慈善组织(除已被豁免登记的组织之外)均须向新加坡专门负责慈善事务的官员提出登记申请,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一旦违反该法被定罪,将被处以罚款、监禁或并处。

  2、被拒绝登记的,救济途径有限对于政府作出拒绝登记决定不满的,申请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但即使高等法院作出支持申诉人的裁决,专门负责慈善事务的官员如认为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时有关申请人的情况已发生变化或申请人的上诉事由与司法裁决不一致,则该官员有权不把高等法院的裁决视作最终决定,可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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