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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法律版)
(总第6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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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NGO法律介绍之六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规定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法律(2)
新加坡对结社限制严格,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也非常严格。
一、《社团法》的限制
1、禁止任何社团以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社会秩序等为宗旨
已办理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如果被新加坡内政部认为其宗旨中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社会秩序等违法内容,将被勒令解散。如果内政部长认为社团从事的活动与其宗旨不符,也可以下令解散该社团。对内政部长下达的解散令不服的,只能申诉,不得向法院起诉。
2、禁止社团参与的活动
社团不得从事的违法活动包括:举行三合会仪式[1]、在社团驻地开展赌博活动、将赌博或吸毒用具带入社团驻地、组织工会、限制和干扰商贸活动或损害消费者权益、参与政治活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组织博彩活动、未经新加坡警察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进行非法集资等。
3、对社团参与政治活动的限制
社团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如要参加活动必须以政党名义向新加坡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4、违禁的后果
社团发起人在登记之前从事过违法活动,其组建申请将遭到拒绝。如果办理登记手续后社团从事违法活动(包括从事与社团宗旨不符合的活动),社团将被解散。
二、《公司法》的限制
《公司法》要求任何公司必须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权力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1、禁止公司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社会秩序等活动
公司登记局有权拒绝从事非法目的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的公司的登记申请。即使是已办理正式登记手续的公司,如果从事了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社会秩序的活动,法院可以根据财政部长的请求勒令其解散。
2、禁止分红利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希望去除名称中的“有限责任”这一称谓,那么该公司将不得再向其成员发放任何红利,而必须将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包括提供各类有助于推动商业、工业、艺术、科学、宗教、慈善事业、养老金和退休金计划及其他有益社区、符合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三、《慈善组织法》的规定
已正式登记的慈善组织如长期不从事慈善目的的活动,慈善组织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其慈善组织的资格。
四、《刑法典》的规定
1、禁止非法集会
非法集会指5人或5人以上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对社会安定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集会,其行为特征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以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阻挠其他公民行使合法权力或强迫他人从事违法活动等。
非法集会的志愿参加人员也将被视作非法组织成员,并受到刑事处罚。引发或煽动骚乱的人员和非法集会或骚乱发生场所的房产所有人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2、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禁止以维护“同性恋者权益”为活动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在新加坡活动,也不得根据社团法和公司法组建类似的非营利组织。
五、《宗教组织法》的规定
1、禁止宗教组织参与下列活动
(1)引起不同宗教组织之间的敌对、仇恨、恶意或敌视情绪的活动。
(2)假借宣传宗教信仰或开展宗教活动的名义,从事政治活动或宣传政党纲领的活动。
(3)假借宣传宗教信仰或开展宗教活动的名义进行颠覆政府的活动。
(4)假借宣传宗教信仰或开展宗教活动的名义煽动公众对政府或总统不满的活动。
(5)准备从事以上任何活动。
2、对参与不法活动人员的限制
对煽动或鼓励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组织法》禁止的活动的人员,内政部有权对其发表演讲、分发和编辑出版物、以任何形式向宗教组织的出版物投稿、就宗教问题发表声明等行为采取限制。
六、《内部安全法》授予行政部门的查禁权力
1、无须司法授权的拘禁与搜查权
新加坡《内部安全法》赋予了有关政府部门无须逮捕令或法院令就可以拘禁非法结社嫌疑人,无需搜查令就可以查封与非法结社有关的场地或房屋的权力。
2、授予的文化管理权
《内部安全法》授予相关管理部门查禁非营利组织的非法出版物的权力和查禁旨在颠覆政府的展览或娱乐活动的权力。
3、涉案组织和个人的救济途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内部安全法》行使权力时,涉案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1]三合会是一出现于明未清初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民间秘密组织,发源于大陆,后逐渐发展到东南亚。辛亥革命后由于失去了政治目标,逐渐开始从事一些有悖于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在大多数地区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三合会仪式是一种寓意“桃园结义”的加入帮会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