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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7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7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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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七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法律(3)

  

  在新加坡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通常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另外一类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

  一、通常享受免税待遇的三类组织

  《所得税法》规定了通常情况下可以享受免交所得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大体分为三类:

  1、在境内依法组建的公共组织、委员会或基金会。

  2、在政府指导下,由民间人士组建、接受政府资助的俱乐部、公司或公益组织。比如青年基督教会、李光耀交流社团和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等。

  3、由政府资助,设在境外,从事有关新加坡利益事务的非营利组织。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收入均可免交所得税,但这类组织从其持有股份超过一半的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需要正常纳税(此类非营利组织向财政部长提出这部分收入免税申请,经批准的也可享受免税待遇)。

  二、一定条件下免税的组织

  一定条件下享受免税待遇的组织包括:互益组织、合作社、工会、慈善组织、俱乐部和社团以及贸易联合团。这些组织没有资格申请通常免税待遇,但可以每年申请免除所得税。这类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待遇必须满足有关条件,如果非营利组织无法实现其宗旨,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1、慈善组织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慈善组织从事任何贸易或商业活动取得的赢利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2)慈善组织在任一财政年度用于新加坡国内的慈善事业支出不低于年度收入(捐款或捐物)的80%。若不满足这一条件的,可以向所得税审计官申请,获得准许的,可以继续享受一年的免税待遇。

  (3)补充要求:已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组织不能将80%以上的收入用于国内慈善事业的,则未用于慈善事业的那部分收入应依法纳税。

  2、来自会员的收入超过总收入的一半方可享受免税

  俱乐部与协会在投资收入(如分红、利息和租金)或经营收入之外获得的收入有资格享受免缴所得税待遇。

  根据《所得税法》,如果俱乐部或协会来自会员(包括会费和认捐)的收入不到总收入的一半,其在投资收入或经营收入之外获得的收入将被视作经营收入,全部收入都须纳税。如果来自会员的这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0%,那么其在投资收入或经营收入之外获得的收入全部免税。

  三、救济途径

    非营利组织对所得税审计官作出的缴税评估不满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官提出异议,要求其对所作出的评估进行重新审查并予以修改。非营利组织还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的成员由财政部长任命)。涉及需缴纳税款超过220新加坡元时,如果非营利组织或审计官对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存有法律疑问的,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对于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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