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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法律版)
(总第8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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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NGO法律介绍之八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的解散
——新加坡非营利组织法律(4)
一、社团的解散
(一)自愿解散
1、须有60%以上的会员投票同意
新加坡的社团登记机关对社团的自愿解散作出了规定。只有在社团会员大会上经投票有60%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的,社团才可自愿解散。
2、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社团
社团自愿解散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和处置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通常都是将剩余资产捐赠给正式登记的其他社团。
3、解散的书面备案
社团自愿解散决议通过后,由社团主席、秘书和会计签名的书面解散证明须在社团解散后的一个星期内送交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4、登报声明
接到解散证明后,社团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发布解散公告,并声明该社团已停止运作。
(二)行政解散
社团违反法令和有关规定,社团登记机关将作出行政令解散社团。
1、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强制解散
(1)社团从事非法活动,危害了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公众福利以及社会秩序的。
(2)社团活动的目的与其宗旨和内部管理法规相矛盾的。
(3)社团内部管理法规不足以对社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
(4)政治性团体未规定其成员仅限于新加坡公民,该团体在社团登记机关发出修改相关规定命令的3个月内拒不执行修改命令,且没有充足理由的。
(5)政治性社团有分支机构在新加坡境外,社团登记机关认为这一分支机构危害了新加坡国家利益,该社团在社团登记机关发出与其分支机构断绝关系命令的3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恰当措施满足社团登记机关要求的。
(6)社团有意违反《社团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各项法规,或有意违反社团内部管理法规的。
一旦社团登记机关根据上述情况命令社团解散,则该社团将被视作非法社团,予以强制解散。若得到新加坡内政部的书面许可,强制解散可暂缓执行。
2、处置
(1)人员处置
社团的主席、副主席或高级管理人员从社团被命令解散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刑事的,依法起诉。
(2)财产处置
社团资产由官方或内政部长指定的机构(官方受托人)负责管理。
官方受托人负责清算社团的各项事务,包括偿还债务和完成职责,并负担相应费用。如果有剩余资产则根据内政部长的指令将其上交公共基金,如果内政部长没有下达类似指令,则根据社团的章程处理,如果章程没有剩余财产处置的规定,则分配给社团会员。
二、公司的解散
(一)自愿解散
在没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也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自愿解散,特别决议包含剩余财产的处置。
(二)司法解散
司法解散适用于下述情况:
1、公司负债,债权人起诉要求偿债,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公司破产,进入清算解散程序的。
2、公司董事为获得个人利益而经营公司,而不是为了公司全体成员共同目标而履行职责,或其履行职责的结果对公司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被公司成员提起诉讼或被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败诉的。
3、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危害了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公众福利以及社会秩序,被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败诉的。
4、由于其他原因,公司被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解散判决,而且这一决定是公正合理的。公司被解散时,由清算人负责公司的关闭,包括变卖资产,偿还债务,并将剩余资产分配给公司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