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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0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10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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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十

  日本对非营利组织活动的规定

  ——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2)

  

  一、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活动必须与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相一致。

  2、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组织章程和捐款条例的规定。

  3、主要活动不能与营利性企业相同。

  4、非营利组织公益活动的经费必须占全部经费支出的50%以上。

  二、禁止参与的活动

  1、不得参与宣扬、支持、反对某一政治观点的活动。

  2、不得参与支持、反对公职人员或参与竞选公职的人员的活动。

  3、不得参加暴力活动。

  4、非宗教组织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包括宣扬宗教教义、举行宗教仪式、招募信徒。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1、赢利性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全部开支的50%。

  2、开展赢利性活动不得损害非营利组织的公益形象。例如,不得从事高利贷、金融投机和其他非法商业活动。

  四、公益调整

  如果由于社会或经济发展等原因,同一地区的非营利组织间的业务雷同或与营利部门的业务出现竞争,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向非营利组织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采取下述措施,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与其公益性质相一致。

  1、强化其服务的大众性,使范围更广的人群接受服务、得到便利。

  2、调整业务的内容和形式,举办其他公益色彩更为浓厚的事业。

  五、未按政府指令作出适当调整的处理

  对于未能执行政府指令,及时调整非营利组织活动,增强其公益性的组织,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包括:

  1、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政府部门有权把非营利组织转为营利组织,按照营利组织进行管理。

  2、对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采取必要的改进步骤,又不适宜转变为营利组织的,政府部门将撤销其许可。

  3、如果非营利组织从事了营利性活动,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将其所属的企业股份化,该组织原本享有的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将被税务部门剥夺,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撤销其许可。

  六、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

  1、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非营利组织活动的政府部门是负责非营利组织成立审批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部门)。

  2、非营利组织的年度报告

  非营利组织必须每年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一份项目计划,包括预算书、项目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类似文件。

  3、进行实地检查

  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非营利组织是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做出总结评审。必要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检查,一旦发现非营利组织从事了违法活动,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命令该组织采取改进措施或是向其提出指导性建议。

  4、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报告不公开政府主管部门每年要出具非营利组织的检查报告,但报告并不对外公开。公众无法监督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正当地履行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和指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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