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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1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11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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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十一

  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

  ——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3)

  

  一、免税原则

  1、非营利组织一经成立,无须向税政部门申请,自动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

  2、非营利组织免税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会费收入、非营利性服务收入、非营利组织财产的投资收入(包括分红和利息)。

  3、只有在与其宗旨无关的赢利性活动(创收活动)中取得的收益需要纳税。

  二、减免税制度

  1、在日本,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方面享受两种优惠。

  (1)全额免税:非营利组织在围绕宗旨开展的非营利性活动中取得的收益是全额免税的。

  (2)部分免税:非营利组织在赢利性活动中取得的收益,其中的一部分免税,剩余部分享受优惠税率。通常情况下,收益的20%免税,如果将收益用于资助某些教育组织,那么这一限额可以提高到50%。例如,一个非营利组织在赢利性活动中的收入为100万日元,则其中的20万元的收益无需交税(免税部分),剩下的80万日元按27%的比例纳税(减税部分),而企业正常的所得税率是37.5%。

  这一税收制度是日本独有的,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这种税收制度。

  2、合作消费联合会的税收待遇

  合作消费联合会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该类组织享受27%的优惠税率。但如果一个合作消费联合会赢利超过1O亿日元,在税收方面它将不再享受27%的税率,须以30%的税率完税。

  3、社会福利法人、私立学校法人和宗教法人的特别优惠

  针对社会福利法人、私立学校法人和宗教法人等《民法》中没有规定的组织,制定了特殊的税收法规。他们也享受与公益机构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优惠程度更高。例如,如果这些特定组织的收入是用于公共利益活动,那么他们从盈利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在计税时最多可以减免50%或者200万日元。

  4、医疗机构的税收待遇不如一般非营利组织

  医疗机构按公司待遇纳税,只有他们收到的医疗费是由社保费支付的,则这部分按财政部认可的、专门为公益医疗机构制定的税率纳税,税率是27%。

  5、地方税免税范围小

  只有当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博物馆或者从事研究工作时,才可以免缴地方税。

  6、公益法人可免受赠税

  只有直接按《民法》第34条规定成立的公益法人才可以享受受赠税的免除,其他组织则不能享受,包括互益性的社团。《民法》第34条规定的公益法人条件有三项:一是从事公益事业,二是非营利性,三是经授权部门许可的法人。

  三、限制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

  如果非营利组织一心专注赢利性活动,该组织将被政府部门勒令加以改正。如果非营利组织未能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采取改进措施,继续专注于赢利活动,成立许可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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