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摘编法律版
2006年第12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12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6日

  ━━━━━━━━━━━━━━━━━━━━━━━━━━━━━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十二

  日本非营利组织的解散

  ——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4)

  

  一、非营利组织解散的原因

  (一)适用于所有非营利组织的五种解散原因

  1、发生了非营利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解散条件。

  2、实践证明非营利组织无法实现宗旨。

  3、非营利组织破产。

  4、非营利组织合并。

  5、授权部门撤销了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许可。

  (二)仅适用于社团的二种解散原因

  1、在召开的全体会员大会上,一致决定解散社团。

  2、社团所有会员都已退出。

  二、撤销非营利组织成立许可的理由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授权部门有权撤销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许可。在发生下述情况时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许可将被授权部门吊销:

  1、非营利组织从事了超出组织章程或捐款条例规定的活动。

  2、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成立该组织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3、非营利组织未按照授权部门下达的监督指令行事。

  4、非营利组织在没有恰当理由的情况下持续开展与组织成立宗旨无关的活动。

  三、被撤消成立许可的救济途径

  日本法律要求授权部门在撤销非营利组织成立许可之前必须向非营利组织说明撤销成立许可的原因,并允许非营利组织进行解释、辩护和申诉。如果被撤销成立许可的非营利组织对这一决定有异议,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出上诉。

  四、非营利组织解散后的剩余资产分配

  对于因合并或破产而解散的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资产分配问题。其他解散情形的剩余资产分配有三种解决办法:

  1、由组织章程和捐款条例指定的继承人接收剩余资产。

  2、如果章程没有指定资产接收者,在获得授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将剩余资产转交其他与其宗旨类似的非营利组织。

  3、如果按照上述两个途径仍不能解决剩余资产分配的,则剩余资产上交国库。绝大多数情况下,在非营利组织组建时,组织章程和捐款条例已就非营利组织解散后的剩余资产分配作出具体规定。

 
Copyright 2005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800*600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