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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3期
2006年11月8日
 

  (海外法律版)

  (总第13期)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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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NGO法律介绍之十三

  韩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

  ——韩国非营利组织法律(1)

  

  韩国非营利组织的三个发展阶段

  1、非营利组织的萌芽期。近代韩国非营利组织起源于20世纪初,当时出现了由民众自愿组成的以慈善为宗旨的红十字会(1905),以及以救亡图存、民族复兴为目标的兴士团[1](1913)等非营利组织。

  2、非营利组织的抑制期。朝鲜战争结束至1987年,韩国一直处于军事政权统治之下,“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成为至上目标。为了维持统治,军事政权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严密的监督和管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3、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期。1987年韩国爆发了“民主化斗争”,军事政权作出了妥协,到1992年完成了民主过渡,非营利组织数量迅速增加。

  一、韩国非营利组织类型

  以公益性分:非营利法人分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以建立的基础分:分为基金会和社团。

  大多数基金会属于公益性组织。社团有公益性的,也有非公益性的。

  二、登记管理

  在韩国法律体系中,非营利组织法人成立必须进行登记注册。登记不仅是为了其在社会活动中具有明确的身份,更重要的是为了享有非营利法人的一切待遇。

  (一)非营利组织成立的条件

  1、保证非营利组织实现目标的捐款是基金会登记的必要条件,保证非营利组织运行的社团会费和捐赠[2]收入则是社团登记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律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批准非营利组织成立时,还可以附加一些关于征收会费、接受捐赠等的限制性条件。

  2、当一个实体申请成立非营利组织时,要经相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该机构具备利用其收入实现其宗旨的能力。

  3、如果非营利组织打算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以帮助实现其宗旨的,每一项商业活动都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对部分非营利组织的数量限制

  在数量上被限制的非营利组织类别是:

  1、提供奖学金和教育基金的基金会或社团。

  2、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研究费的基金会或社团。

  3、资助艺术及科学的基金会或社团。

  4、从事慈善的基金会或社团。

  (三)政府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

  在韩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采用行业管理模式,任何一个政府主管部门都可能是一个登记管理部门。非营利组织根据组织的特征和宗旨,选择相应的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是一个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这类组织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正式登记,所以不享有非营利组织法人通常享有的权益和法律保护。

  (三)申请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发起人姓名、地址和职业。只要是法人机构,就必须提供包括机构的正式名称、主要办公地点、通信地址、章程,并报告最近的活动。

  2、组织的宗旨。

  3、一份成立章程的复印件。

  4、基金会必须附一张资产明细表,上面详细地列出资产类别和数量,以及说明基金会对捐赠的财产和捐款所享有的法律权利。社团必须附一份预期会费收入的明细表或捐赠证书。

  5、政府或银行出具的证明固定资产、存款和股票数额的证明书。

  6、一份说明开始活动日期的文件和总的活动计划。

  7、社团需提交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详细报告,并详列出席会议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四)登记时的备案内容

  1、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活动范围。

  2、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收益(基金会)或会费、捐赠等(社团)。

  (四)登记工作日

  登记注册过程所花时间是有限制的。在非特殊情况下,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须在20天内审结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不准许的,提供书面说明。

  (五)完成登记即取得免税资格韩国的非营利组织登记和免税资格是同时实现的。当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一个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的同时,便赋予了它免税的资格,非营利组织只需通知国税局其注册身份即可。
  

  [1]由韩国爱国人士安昌浩先生(曾任韩国临时政府内务总长和国务总理署理)发起成立的,以提高国民素质、培养青年人才、图谋国家复兴为宗旨的民间教育组织。

  [2]捐款是指捐献现金,捐赠可以是捐献现金,也可以是捐献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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