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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埋葬地设立的审批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
办理地址: 武夷路28号30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下午13:30-16:00 ;星期二至星期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星期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上海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请对象: 区县乡镇和街道政府,可以提出公益性埋葬地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条件: 1、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2、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 3、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4、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亩。
申办手续: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 (三)可行性报告; (四)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区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办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批;
  (三)上海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后作出审批决定;
  (四)经许可建办的公益性埋葬地,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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