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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殡仪服务代理单位审批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局自接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办手续: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证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固定场所证明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从事代理殡仪服务技能的人员。
办理程序:

  (一)区县民政局自接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符合设立殡仪服务代理单位的,持批准决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殡仪服务代理单位开业前,应当向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服务证》。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批准件;
  2、有固定场所和人员;
  3、主要负责人取得区县民政局核发的上岗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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