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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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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上海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 |
| 受理范围: |
受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的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和来访等。 |
| 权利义务: |
举报人权利义务:
举报人有权对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向上海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举报,举报中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具体的举报内容及有关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受理机构权利义务:
上海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在办理举报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查清事实,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情况报告。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一个月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 |
| 受理地址: |
肇嘉浜路301号20楼 |
| 投诉电话: |
12358 |
| 邮编: |
2000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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