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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办法律援助律师的投诉
2006年11月7日
 
受理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受理范围: 当事人投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对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未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并损害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义务: 1、投诉方义务:如实陈诉案情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权利:有事实证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提出更换律师。
2、受理方义务:查实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是否属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权利:当调查事实与投诉不符时,可拒绝更换承办律师。
受理地址: 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5层
投诉电话: 64224846
邮编: 200032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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