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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处进行年度检查和平时检查
2006年11月7日
 
执法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事项内容: 公证处是否遵守财务、业务、档案、办证程序、执业纪律、内部管理等管理规定
履行程序: 事先通知——表明身份——实施检查——倾听陈述——作出结论——告知权利
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权利——实施检查,作出结论。义务:事先通知,表明身份,保守秘密,听取陈述,告知救济。
行政相对方:权利——事先知情,据实申辩。义务;接受检查,提供便利,如实汇报。
事项依据: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改的《上海市公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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