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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平时检查
2006年11月7日
 
执法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事项内容: 1、年度注册:
a.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b.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c.《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d.年度注册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平时检查:
a.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b.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情况;c.工作制度执行情况;d.违纪查处整改情况;e.服务规范执行情况;f.培训、职业道德情况;g.其他执业情况。
履行程序: 事先通知、表明身份、实施检查、倾听陈述、作出结论、告知权利
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权利 实施检查,作出结论。义务 事先通知、表明身份、保守秘密、听取陈述、告知救济。
行政相对方:权利 事先知情,据实申辩。义务 接受检查、提供便利、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如实汇报、履行职责
事项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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