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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签证有效期是指进入中国国境的时限,不影响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期限。停留期是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自入境之日算起,可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如来访人员未能在停留期内办完事项,可径到市公安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局办理延长签证手续。持“F”签证来华的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后可延长30天;由主管的委、办、局提出申请,一次可延长90天,次数不限,但不得超过一年。持“L”签证来华的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后只能延长一次30天。 附1签证通知填写须知: ——《签证通知单》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但整体须一致。 ——姓名、国籍、护照号码:须与护照完全一致。 ——签证机关:应选择最便于被邀请人前往的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签证处。凡需在我驻外使馆办理的应填写国名,不写所在城市名,如“中华人们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凡需在我驻外领馆办理的应填写城市名,不写所在国名,如“中华人们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填写前须先确认我国在该地有使馆或领事馆,具体可参照外交部办公厅发《驻外机构及各部委涉外单位通讯录》。 ——来访目的:外国人来华须办理与其来华所从事活动相符合的签证,各邀请单位在填写签证通知单时,只需写明来访目的,不必注明签证种类。 ——签证次数:同前。 ——停留时间:应根据来访人员的实际需要填写。 ——签证通知单的有效期:邀请单位应至少比你入境日提前10天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经市外办审批通过的签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30天。 ——签证通知单的寄送:签证通知办妥后,由邀请单位将首联寄送外方,二联留存,三联交市外办留存。 附2准予免办签证的人员: (1)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人员; (2)乘飞机来华且在华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机组人员和乘客; (3)乘船来华后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不在岸上留宿的外国船员和乘客(需在沪停留者,应向市公安局申办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