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出入境事务
申办港澳培训签注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办理地址:   虹口区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间: 详见办理地址栏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暂住人员办证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 赴港澳参加培训人员。
申办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省市暂住人员交验《暂住证》或《蓝印户口》)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在《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证人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市级报纸(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详见申办材料栏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5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手续费5元/人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