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虹口区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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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详见办理地址栏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暂住人员办证除外) |
| 申办对象资格: |
赴港澳参加培训人员。 |
| 申办手续: |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省市暂住人员交验《暂住证》或《蓝印户口》)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在《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证人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市级报纸(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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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详见申办材料栏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5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手续费5元/人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