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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办理地址: 虹口区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办对象资格: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 2、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的;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办理程序: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4、同时申请签注的,还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一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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