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虹口区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办对象资格: |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 2、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的;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
| 办理程序: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4、同时申请签注的,还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一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