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公安、警署
台湾居民来沪定居
2007年12月1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网上办理

办理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60

申办对象资格:

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来沪定居: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本市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本人或本市亲属能自行解决住房及生活费用; 2、与上海居民结婚3年以上及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申办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2寸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及相同规格的照片2张; 2、提交书面申请;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临时住宿证明; 6、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在台孤身一人的还须提交:(1)台湾户籍证明;(2)与上海亲属的关系证明;(3)上海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4)上海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申请夫妻团聚的还须提交:(1)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台湾户籍证明。其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2)上海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8、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程序:

详见申办材料栏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台湾同胞定居证50/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