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公安、警署
个人旅游或团队旅游
2007年12月1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网上办理

办理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居民(有常住户口)。

申办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完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定身份人员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可免交单位意见。一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停留期为7天;二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每次停留期为7天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由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审批、签发通行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证;一次有效签注20/; 二次有效签注40/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