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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完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定身份人员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可免交单位意见。一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停留期为7天;二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每次停留期为7天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由亲属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