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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印制品审批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
办理地址: 新闸路1031号404室
办理时间: 市民宗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办理时限: 市民宗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宗教组织。
申办手续: 1、宗教组织和印制单位的证明文件;2、宗教印制品样本;3、有关市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办理程序: 申请:宗教组织需要印制宗教印制品的,应当向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宗教组织和印制单位的证明文件;2、宗教印制品样本;3、有关市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审批: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印制的,发给印制批准书。申领准印证明:申请人凭印制批准书,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领准印(制)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7]49号)发布《上海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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