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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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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 办理地址: |
新闸路1031号404室 |
| 办理时间: |
市民宗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
| 办理时限: |
市民宗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
| 申办对象资格: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宗教组织。 |
| 申办手续: |
1、宗教组织和印制单位的证明文件;2、宗教印制品样本;3、有关市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
| 办理程序: |
申请:宗教组织需要印制宗教印制品的,应当向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宗教组织和印制单位的证明文件;2、宗教印制品样本;3、有关市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审批: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印制的,发给印制批准书。申领准印证明:申请人凭印制批准书,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领准印(制)证明。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依据: |
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7]49号)发布《上海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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