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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
(2)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市旅游委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颁发《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申请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
(1)与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2)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3)《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凡《导游证》3年有效期满需要换发导游证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按照颁发导游证的有关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