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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来沪旅行审批程序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0楼
申办对象资格: 1、外国人要求携带交通工具来沪旅游的。 2、外国人在我市开放地区以外范围使用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的。 3、必须有中方接待单位 ,接待单位必须有规章制度。 4、交通工具必须是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登记的。
办理程序:

1、外国人要求携带交通工具来沪旅游的,应当由中方接待单位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交通工具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外国旅游者名单和旅游线路计划书。市旅游委应自收到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文件和全部材料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者;批准意见应同时函告我国有关签证机关。

2、外国人在我市开放地区以外范围使用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的,应当由中方接待单位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交通工具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外国旅游者名单、旅游线路计划书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进入开放区以外范围的批准文件。市旅游委应自收到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文件和全部材料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者。

对需跨省市的旅游线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对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旅游局[86]公发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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