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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要求携带交通工具来沪旅游的,应当由中方接待单位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交通工具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外国旅游者名单和旅游线路计划书。市旅游委应自收到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文件和全部材料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者;批准意见应同时函告我国有关签证机关。
2、外国人在我市开放地区以外范围使用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的,应当由中方接待单位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交通工具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外国旅游者名单、旅游线路计划书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进入开放区以外范围的批准文件。市旅游委应自收到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文件和全部材料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者。
对需跨省市的旅游线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