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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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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中山西路2525号华亭宾馆二号楼512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30天内作出同意申报与否的答复 |
| 申办对象资格: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及经营管理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详见文字材料) |
| 申办手续: |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4、旅行社章程。 5、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经营设备证明。 |
| 办理程序: |
1、申办单位向市旅委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如获同意,申办单位向市旅委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简称技术报告书)。 3、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确定申办旅行社名称。
4、填写《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填妥表内各项需审核栏目并核盖公章,随附规定提供的各项材料,送交市旅委。
5、市旅委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申报意见报送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家旅游局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旅委将审批决定转告申办者,并对获得批准的申办单位向国家旅游局领取并颁发《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获同意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向市旅委交纳6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出境游组团社交纳100万元)。
7、持批准设立文件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4)第128号文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6年11月28日第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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