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旅游
上海市国际旅行社审批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中山西路2525号华亭宾馆二号楼512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 受理后30天内作出同意申报与否的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及经营管理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详见文字材料)
申办手续: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4、旅行社章程。 5、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经营设备证明。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市旅委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如获同意,申办单位向市旅委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简称技术报告书)。 3、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确定申办旅行社名称。 4、填写《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填妥表内各项需审核栏目并核盖公章,随附规定提供的各项材料,送交市旅委。 5、市旅委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申报意见报送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家旅游局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旅委将审批决定转告申办者,并对获得批准的申办单位向国家旅游局领取并颁发《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获同意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向市旅委交纳6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出境游组团社交纳100万元)。 7、持批准设立文件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4)第128号文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6年11月28日第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