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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本价及公有住房租金的审批或审核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价格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13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业务主管部门
申办手续: 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内容包括申请定价、调价的理由、成本测算资料、市场状况,以及拟定的调价方案等。
办理程序:

  1、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综合分析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2、按规定需召开价格听证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召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定价、调价方案。
  3、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报送。
  4、定价、调价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文件,印发申办对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3、《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7号令) 5、《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6号令)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8、《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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