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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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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西藏中路656号140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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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二、三、四
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 星期一、星期五 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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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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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
1、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 2、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2)
有相关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和仪器; (3) 有符合规定的安装维修营业服务制度; (4)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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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 |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燃气器具售后服务项目或相关的文件; 2、
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行政隶属上级部门的批复 ; 3、
售后服务人员负责人任命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 4、
受燃气器具生产厂家委托的安装、维修协议书 ; 5、 有关售后服务场所的证明 ; 6、 市燃气处核发的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7、 维修质量标准、安装操作规程和安装验收标准 ; 8、
有关配件的陈列样品柜和标价签、配件的价目表 ; 9、
有关费用的收费标准(人工费、上门费、安装费、保养费) ; 10、其它(制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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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正式受理; 3、现场综合评审; 4、审批; 5、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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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项审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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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第十条;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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