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已注册企业提供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未注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其名称核准的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投资者(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自有储煤场证明(使用权证)或租用、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属拟建煤场的须经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5、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的年检证明复印件,或委托法定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实施煤质检验和计量的协议书; 6、外省市单位在沪企业还须提供本身在当地的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告知承诺书(进入试点市场园区的,承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