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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范围:
(复印件用A4纸)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须由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地址:哈密路1701号);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有与在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
6、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备注: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师参照执行;
2、注册期满需延期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