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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单位拟聘用证明(已在岗者勿需此证明,但需由用人单位在上述《申请表》、《申请
单》上注明在岗);
5、拟在民办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6、《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需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7、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其中2张照片由申请人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8、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5年未办理小证者,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提交近五年在护理岗位的工作证明。
备注:对199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者,且护士执业证书编号以“4”字开始的,需进一步提供未办理注册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