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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医药机构费用结算、职工医药费零星报销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计财处、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 康定路805号
办理时间: 医药机构结算在月中和月末 个人零星报销:周一至周五为9:00-17:30、周六为9:00-11:30
办理时限: 门诊(住院)医药机构费用结算,核准后七个工作日内
给付对象资格: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结算应由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或者报失期间急诊等原因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申办手续: 医药机构:费用结算表和支付凭证
职工零星报销:本人医疗保险凭证以及身份证、门急诊病历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等有关资料
给付程序: 定点医药机构→区县医保办→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 零星报销:职工→区县医保办→市医保局→职工
事项依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20日发布 92号令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结算办法》(沪医保[2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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