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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三)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调整等级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核后,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患法定职业病人员,由市职业病防治所出具诊断鉴定)。
(五)经医学鉴定符合调整伤残等级的,由市民政局批准,区、县民政局换证抚恤(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