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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办补充养老保险程序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和各区县社保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
申办手续: 1、《补充保险开户备案登记表》; 2、《单位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请表》;
办理程序:

  1、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准资金情况后,送区县社保中心复核、备案。

  2、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5%以上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办理核准手续。

  3、单位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部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办理依据: 1、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适用于上述办理程序中第1、2条。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报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通知》(沪劳保补发[2000]28)适用于上述办理程序中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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