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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和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就业特困人员的条件并列为: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中的失业、协保人员; 2、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特别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 3、个人及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街道(乡镇)核实→区县确认

  1、本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和《劳动手册》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承诺服从安排,愿意从事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洁、保绿、保养、保安”工作。

  2、街道(乡镇)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对申请人的个人及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基本符合就业特困人员条件的,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本人。

  3、区县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进行职业指导,并根据职业指导情况签署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并转由街道(乡镇)通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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