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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本市城镇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办手续: 一、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缴费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个人帐户)的缴费记录。 三、接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缴费情况的查询。 四、接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行为的举报。
办理程序:

  一、缴费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单位人员发生转移、退休、死亡等情况,在申报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

  二、缴费单位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的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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