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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
申办手续: ① 单位填写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个人的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确认并签字)。 ② 国家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情况》104表
办理程序:

  1、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到单位结算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的"审核结算科窗口"申报新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社保中心承办人在受理单位申报后当场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缴费基数后,个人缴纳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额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缴费率计算。经审核后未确定缴费基数,社保中心应告知单位审核未确定的原因,并要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填写《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在规定申报的日期内,重新报区(县)社保中心核定。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其最低缴费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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