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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凡有本市城镇户口,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持有《劳动手册》具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申办手续: (1)户口簿; (2)劳动手册; (3)一寸标准照(二张); (4)本人身份证; (5)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92年底前曾有工作经历的人员),需提供《从业人员工作经历阅档证明及按规定可计连续工龄审批认定表》; (6)已建立过个人帐户,需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个人帐户关系转移单》。
办理程序:

  自由职业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26日受理代办机构申办业务,一般当日受理完成,若遇工龄确定有疑义,需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为一个月。当自由职业者因各种情况不再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在每月5日-26日到街道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其他说明

  (1)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2)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连续工龄加上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自由职业缴费满5年,不含补缴)、退休年龄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4)对于个别因到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要求继续缴费,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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