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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终止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应终止的人员。
申办手续: (1)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委托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署、或居住地区街道等一级组织证明; (2)在职人员死亡,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3)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出境卡、单程通行证)等复印件; (4)失踪人员由司法机关宣告死亡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终止手续,须填写《职工、养老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申2-乙表,在当月5日-26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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