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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养老)个人帐户封存、启封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因羁押、拘留、劳教、失踪、停薪留职协议不缴费等原因保留劳动关系停止发薪,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予封存,上述对象恢复发薪并重新缴费时,其个人帐户应给予启封,并办理相应的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办理程序:

  (1)停薪留职协议书复印件;

  (2)羁押、拘留、劳教等人员需附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3)失踪人员附公安机关证明或家属签名证明;

  (4)原封存人员恢复缴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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