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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的退回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限: (1)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退回,但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退回; (2)无计划生育孩子的对象,从无计划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判给自己抚养,现家庭已有两个子女的,从再婚之日起退回; (4)擅自收养孩子的,从擅自收养孩子之日起退回。
申办对象资格: 已领取 《独生子女证》 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回《独生子女证》: (1)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无计划生育孩子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判给自己抚养,现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4)擅自收养孩子的。
办理程序: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对象的退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向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二孩审批材料时,应同时将《独生子女证》提交;

  (2)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同时办理退证手续,发出退证通知。

  无计划生育孩子的对象的退证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出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时,应写明退证事项,收回后登记备案,并上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判由自己抚养,现家庭已有两个子女的对象以及擅自收养孩子的对象的退证程序

  (1)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向退证对象发出退证通知;

  (2)退证对象将《独生子女证》送交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后上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依据: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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