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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单位资格的审批
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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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全年; 2、答复时限: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

申办对象资格:

1、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的办学历史; 2、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3、有指定的部门和制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学校领导中有专人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招收学生、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管理等; 5、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申办手续:

  1、申办学校所在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2、申办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部分):(1)申办学校情况介绍;(2)学校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3)对外招生的有关资料(包括入学申请表)。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教委审核,市外办和市公安局会签;
  3、行文批复;
  4、报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备案。

办理依据:

1、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4号令); 2、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外[2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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