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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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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各区县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 办理地址: |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教育处、各行业主管部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 申办对象资格: |
在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变动户口迁入本市,或其它正当理由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
| 申办手续: |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2、由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申请表。3、新生及毕业年级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学手续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
| 办理程序: |
1、学生应持有正当理由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主管单位的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2、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一般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校。3、经审核同意转学,学校主管部门在转学申请表上盖章,并向市教委职成教处备案。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依据: |
1、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1994]4号);2、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教职[1992]2号);3、市教委《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沪教委职[1996]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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