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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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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教育处 |
| 办理地址: |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教育处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 办理时限: |
8月下旬 |
| 申办对象资格: |
1、转学的对象是全家户籍跨区县变迁(包括由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的中小学生,以及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中小学生;2、借读的对象必须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小学生,在本市有亲属监护且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并符合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可向区县教育局咨询)。 |
| 申办手续: |
1、转学需备齐下列材料:父母和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学生学籍材料;转学联系单;2、借读需备齐下列材料: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学生学籍材料;3、拟转学或借读学生由家长持转学或借读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或住处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 办理程序: |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下旬受理,经审核同意转学或借读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2、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受学校将本市户籍转学或借读的学生编入相同就读年级;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接受学校按其实际文化知识程序编入相同年级。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外省市户籍学生在本市中小学 借读收取借读费,2000学年度借读费收费标准为:公办小学
170元、公办初中250元、公办高中1500元(今后按市物价部门调整的报费标准执行)。2、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公立高中收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19号)、(沪教委财[2000]28号) |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98]第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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