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企业破产、注销申办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006年12月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二)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三)清算报告书;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四)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