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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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申办手续: |
(一)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二)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三)清算报告书;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
| 办理程序: |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四)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
| 办理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