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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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条例的规定任务,或者社会团体本身自行解散或被注销、撤销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申办手续: |
(一)社会团体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四)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 |
| 办理程序: |
(一)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三)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对准予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
| 办理依据: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2001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