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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二)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年检
(一)《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验证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验证,并提前1个月发通知,公布年检要求。
(三)根据年检通知要求,持证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年检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年检表格。
(四)年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备注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商务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经市文广局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